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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设施管养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
发布时间:2019/10/24作者:文章来源: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设施管养专业委员会
工作制度(草案)
(2019年6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设施管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专业委员会在推动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水平提高和行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各项政策,紧紧围绕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工作部署,遵循省协会《章程》,坚持“服务监管、服务公众、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程度高、工作能力强、技术作风正,热爱市政设施管养行业的技术队伍,为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推动市政设施管养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专业委员会组成、任期
(一)设主任委员单位1个,由会长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单位推荐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的推荐原则应是本领域行业地位突出或技术水平和技术成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的专家,并且是担任或者曾担任一定领导或技术职务的人员,具备开展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条件。
(二)副主任委员单位不超过15个,由主任委员单位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各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的推荐原则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行业地位的专家领导,能够积极协助主任委员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秘书长推荐原则应是熟悉市政管养行业现状、科技发展、标准规范和研究项目等工作,并有一定时间保证的人员。
(四)技术专家组按专业需要确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0个),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技术专家组成员应是本行业领域内具有创新精神、能力素质强的技术专家或技术骨干,或者是与本领域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
(五)专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期间,需要调整主任委员单位时,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需要调整或者增补副主任委员单位时,由主任委员单位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调整秘书长时,由主任委员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调整或者增补技术专家组成员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或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专业委员会成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向省协会理事会负责。每年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围绕行业监管、科技发展等工作需要,积极向省建设厅申请有关行业调研、标准建设和课题研究,拟定行业调研、团体标准和自选课题,并组织有关专家积极开展编制和研究工作,召开有关技术论坛或者举办有关交流会议,每年向省协会提交年度报告。按照省协会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二)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向主任委员负责,积极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技术专家组成员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完成行业调研、标准建设、课题研究、技术审查和“市政养护金杯”评选等任务。
(四)秘书长在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本专业委员会信息及宣传报道工作,与省协会主动沟通联络并及时汇报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专委会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主动对接,积极承担省住建厅、省协会交办的相关行业调研、标准建设、课题研究、技术审查等各项任务,并认真组织开展研究,按时间、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二)引导会员单位守法诚信经营,搞好本专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三)组织评选和表彰本专业示范项目、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四)经常深入会员单位,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认真开展行业调研,积极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和意见。
(五)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法律法规、新规范、新标准、新技术培训,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六)组织考察、交流和推广行业先进经验,举办专题讲座、交流会和研讨会。
(七)负责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协会会员及会籍管理工作。
(八)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事先报告省协会,经省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技术交流会议,交流行业发展和技术研究应用成果,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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