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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7作者:文章来源: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已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议原则通过,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后又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管养专业委员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现将《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评选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参评项目的申报、受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2019年10月XX日
抄送:省建设厅城建处,各市县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XXX副厅长,本会会长、副会长
附件:
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保障城市安全、服务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在我省市政行业中进一步提升市政设施养护水平,建立市政养护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树立样板,表彰先进,推动市政设施管理养护事业发展,参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是我省市政设施养护方面的荣誉奖项,是推荐参评全国“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的基础。获奖设施应是安全可靠、完好整洁、养护规范、维修到位、群众满意,养护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条 “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按照“自愿、择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管养规范制度落实、养护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实体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综合评选。
第四条 “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条件的具备程度,每年确定市政设施项目1-2个种类进行评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市政行业协会设立“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总体协调、服务指导和项目评选。评委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领导、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市政设施管理专家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整理、初选、现场技术评选和评选会议会务等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管养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管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成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和管养专业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市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符合参评条件的县(区)级以上道路、桥梁、隧道、污水泵站及管渠、排水泵站及管渠、城市广场、城市河道等市政设施,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第八条 参评“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的市政设施必须完全符合下列通用条件,同时符合其相应的专项条件。
(一)通用条件:
1.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
2.新建市政设施质量保证期已满两年;
3.大修改建市政设施正式交付使用质量保证期已满一年;
4.市政设施维护经费来源具有固定的政府或投资商财政资金渠道;
5.设施具备完整性(参评设施范围内涵盖的全部市政设施均需进行考核评价);
6.设施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未发生影响设施安全运行未受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政府通报批评等重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道路项目
(1)道路规划为城镇主干路或次干路,评选的道路长度不少于1000米,相连接的两条同宽直线道路(单条不足1000米且由同一家养护单位养护)可作为同一设施参评;
(2)人行道铺装(或游步道、绿道)宽度单侧不少于2米,长度应与车行道相对应;
(3)随路的中小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排水设施和小广场等其它随路市政设施一并纳入道路项目。
2.桥梁项目
(1)符合永久性大型桥梁(或城市高架桥)标准,参见《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近两年内的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一般桥梁B级以上,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合格以上;
(3)近两年内进行过检测,提供由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4)附属设施完好、完整。
3.隧道项目
(1)城市规划区域内穿越江、河、湖泊、山体、道路或其它障碍物的城市隧道;
(2)长度不少于500米(含引坡),具有机电(供配电、监控、照明)、消防、通风、排水等附属设施的综合性城市隧道;
(3)附属设施完善。
4.污水泵站及管渠项目
(1)包含污水泵站、排水管道和管理房;
(2)污水泵站设计污水提升能力不低于1000立方米/小时;
(3)管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长度不少于500米,管径不少于D500或断面不少于1平方米,其间检查井位不少于5处;
(4)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管(渠)各一个井距、以及围墙(栏)范围内的庭院房屋、机械电气设备和附属设施。
5.雨水泵站及管渠项目
(1)包含雨水泵站、雨水管道和管理用房;
(2)雨水泵站设计提升能力不低于3000立方米/小时;
(3)管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长度不少于500米,管径不少于D500或断面不少于1平方米,其间检查井位不少于5处;
(4)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管(渠)各一个井距、以及围墙(栏)范围内的庭院房屋、机械电气设备和附属设施;
(5)近两年内进行过CCTV(管道内窥)检测,检测结果无结构性病害。
6.城市广场项目
(1)城市规划区域内由建筑物、道路和绿化带等围绕而成,用于城市公众社会生活的的开敞空间;
(2)广场总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广场硬质铺装地面及景观水域面积大于花草和绿地化区域面积;
(3)包括绿化、排水设施、广场照明、机电设备等附属设施。
7.城市河道项目
(1)城市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长度不少于3000米,最小宽度不少于5米;
(2)河道水质不低于地面水Ⅳ类标准,沿岸具有景观、绿道功能;
(3)包括相应的各类坝、闸、坡岸和两侧绿化及照明、休闲等设施。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参评项目由养护单位申报,未实施管养分离的市、县由设施管理单位申报。经各设区市市政设施监管部门推荐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各市申报设施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的文件、照片、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易辩,由各设区市市政设施监管部门(含义乌市)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由核对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设施项目类别分别填写“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申报表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一份。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设施概况;
2.养护维修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是近两年的设施养护原始记录台账资料一套(电子版),和总结性的报告报表一套)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
4.设施管理部门的评定意见;
5.养护维修质量自评情况;
6.反映设施全貌及养护工作的光盘(播放时间5-8分钟,要求配音解说)和6吋彩色照片不少于10张(要求图像真实、清晰、针对性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能反映设施全貌、基本情况、主要特点、整体质量、管养规范制度落实、养护专业技术能力和项目实体养护维修质量设施主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实施,申报单位须于评选当年3月底前将参评设施相关资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获奖设施将被评为前一年度的“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初选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初选入评项目。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选入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由我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机电管理等不同专业的专家,分别对道路、桥梁、隧道、排水泵站及管渠、城市广场、城市河道等设施项目进行现场实情核查。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优先在省市政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现场核查流程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设施养护质量情况的介绍,主要内容为设施概况、特点、养护质量自评结果,以及“四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
2.实地查验设施养护质量情况;
3.查阅管养资料;
4.听取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
5.对设施养护外观、实测实量及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原始资料等进行评分考核,对设施养护进行综合评价;
6.专家组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评选
评委会召开评选会议,审议审查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初选报告。评委会委员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会议有效。
评选会议议程:
1.听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选和现场核查情况的综合汇报;
2.查看设施申报资料;
3.观看反映评选设施全貌及养护质量的音像资料;
4.审议第三方意见,包括与设施有关的市民投诉、媒体报道等;
5.评委评议;
6.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设施初步确定为获奖设施。
第十五条 公示及公布
评选结果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市政行业协会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抄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和招投标办公室相关部门(市政养护)。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获奖设施的养护单位将被授予“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荣誉证书和奖杯,对设施管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对相关单位在奖项评选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先进表彰,所有荣誉在省市政行业协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建议获得“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设施的管理单位在当年的市政设施年度考核中酌情加分;建议对获奖设施的养护单位在设施养护招标评标中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 “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将被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的评选,具体工作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管养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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