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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实施细则(试 行)

发布时间:2019/11/17作者:文章来源:

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浙江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评选办法》(浙市政业〔2014〕7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市政金杯养护示范设施(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养护设施”)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2  评审工作技术标准依据(以下统称《技术标准》):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49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118号文)

1.3  “省市政金杯养护设施”的评选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省级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行政管理规定。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要求

2.1  “省市政金杯养护设施”主要按设施的外观(含实测)结构质量检查和养护资料两个专项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的设施包括:道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桥梁(梁式桥、悬索桥、斜拉桥、拱桥、城市高架桥、人行天桥)、隧道(车行隧道、地下人行通道)、污水泵站及管渠、雨水泵站及管渠、城市广场、城市河道等设施。

2.2  设施外观质量(含实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设施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缺陷;

2.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因设施维护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事故;

3.各项设施外观(含实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表1:《桥梁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4.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采用常规测量仪器、器具、目测等手段检查设施质量情况需耗时较长的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单位出具近期的检测报告作为检评依据,否则,涉及项目不予计分;

5.现场检查需用到的测量器具,由受检单位负责提供。

2.3  养护资料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应按规范建立市政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或数据库,按“一物一档”进行管理,设施静态数据齐全;

2.应建立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和养护管理制度,有日常巡查记录和设施损坏处理结果;

3.应有最近两年的设施日常养护月度检查记录;

4.改建及大中修养护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并通过验收;

5.道路、桥梁相关检测资料齐全,并达合格以上等级,相关排水管道有检测报告,无明显缺陷;

6.养护资料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表2:《养护资料检查评分表》。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和方法

3.1  初审应报的材料

申报单位按时按要求将参评设施相关资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入围项目。

3.2  评委会办公室确定现场核查专家组名单和专家组组长。并将现场核查专家名单、日程安排、检评依据以及需要配合事项等相关内容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3.3  现场核查

核查组确定检核查日程,明确核查方法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分工等有关事项,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设施养护质量情况的介绍,主要内容为设施概况、特点、养护质量自评结果,以及“四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

2.实地查验设施外观质量(含实测),按照附表的表格逐项对应进行评审检查,根据每项检查结果给出应得分数,外观质量(含实测)检查分占50%,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实测的,申报单位须配合实测实量;

3.设施规模不符合《评选办法》第三章评选条件要求,或设施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内容严重不符的,可立即终止现场核查工作,并不予推荐评奖;

4.管养资料核查,按照附表八逐项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得出应得分数,养护资料核查分占35%;

5.听取管理单位等部门意见,问询养护单位;

6.专家组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评分不作现场反馈;

7.汇总专家组成员逐项检查的结果,综合评定设施养护情况,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3.4  专家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设施现场核查报告,会同专家组择优推荐参选“省市政金杯养护设施”。

3.5  评审会议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审议审查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初选报告(现场核查报告与初选意见)。评委会委员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会议有效,评审会议议程:

1.查看设施申报资料;

2.观看反映评选设施的音像资料;

3.听取申报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情况综合汇报;

4.审议第三方意见,包括与设施有关的市民投诉、媒体报道等;

5.评委评议;

6.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设施初步确定获奖。

第四章  评选公示与公布

评选结果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市政行业协会正式发文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抄送各设区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办公室、市政养护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道路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二:桥梁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三:隧道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四:污水泵站及管渠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五:雨水泵站及管渠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六:城市广场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七:城市河道养护质量检评记录表

附表八:养护资料检查评分表

附表九:综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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